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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军快评:为掩盖公安干预经济纠纷之嫌,固始县法院才顽固分案
时间:2026-02-23 12:32来源: 未知 点击:

祝利、李建伟职务侵占二案,系同一事实,固始县公检法却一路作分案处理。审判阶段固始县法院顽固坚持分案,目的就是为了掩盖公安机关干预经济纠纷的嫌疑。

祝利(女)和李建伟系夫妻,河南省固始县人,李建伟系河南爱名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还曾实际控股河南峰业汽贸有限公司,祝利系二公司的财务人员。

网络报道显示,因小股东控告,固始县公安局2024年3月25日、5月分别对河南峰业汽贸有限公司被职务侵占案和河南爱名医科技有限公司被职务侵占案立案,属于对事立案。当年5月9日拘留了祝利,因检察院不批捕,祝利被释放,后11月5日祝利被批捕。2025年1月18日固始县公安局又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李建伟刑事拘留。二人被羁押至今。

网络文章又指称,2024年3月25日就河南峰业汽贸有限公司被职务侵占案立案时,尚有具备牵连关系的民事案件在立案审理,固始县法院依法不具备立案权限,应当报请河南省公安厅负责人批准立案。

先说分案问题。

祝利、李建伟二人的案件涉及同一事实。2025年10月,固始县检察院对二人分案起诉。李案起诉书指控称:“李建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祝案起诉书指控称:“祝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既然李建伟案与祝利案系同一事实,二人是共同犯罪,那么李案的主犯是李建伟,从犯是谁?祝案的从犯是祝利,那么主犯又是谁?两个案件各一名被告人,只能解释成:祝利,是李建伟案件的从犯;李建伟是祝利案件的主犯。

也就是说,两个案件其实就是一个案件。固始县检察院已经认定为一个案件,却分成两个案件起诉。

固始县法院原定2026年1月12日李建伟案件开庭审理,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分案问题强烈反对,庭审没多久即被迫休庭。
后固始县法院通知召开李建伟案和祝利案的庭前会议,2026年1月26日上午开了祝利案件的庭前会议,2月2日起召开李建伟案件的庭前会议至2月6日,李建伟辩护人当庭详述本案违法分案的问题,强烈要求二案并案,但却不足以触动固始法院分案决心之分毫。2026年2月13日,李建伟辩护人收到固始县法院节后2月25日(大年初八)分案开庭的通知。
据说,固始法院坚持分案审理的理由是,法律规定并案为“可以”,而非“应当”。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

在固始县法院看来,法律授权了并案权力,但不是必须“应当”为之,法律没有规定“应当”。

这明显是一种狡辩。

虽然法律规定为“可以并案审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明确指出,“《新刑诉法解释》确立以同案同审为原则、分案审理为例外的规则,规定分案审理必须以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为前提”。

法条中的“可以”往往在特殊情况下具备强制效果。例如,在刑事审判中,对于自首的被告人,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虽然字面是“可以”,但根据司法实践和刑事政策精神,若无特殊相反情节,法院一般应当给予从宽处理。。

在我看来,既然固始县检察院本质上作为同一个案件起诉的,所谓主犯一案、从犯一案,固始县法院就应当将二案合并审理,主从犯在同一法庭庭审下参与诉讼。

实际上,固始县法院的所谓“可以”与“应当”之辩,仅仅是一个借口。固始县法院坚持分案的目的,如同固始县检察院一样,是为了掩盖固始县公安局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的事实。

固始县公安局既然早在2024年3月和5月就对被害企业立案,证明早已在当时就掌握了涉嫌犯罪证据。当年5月拘留祝利后又予以释放,11月再抓,来年25年1月又抓了李建伟。为何自立案后,反复抓、放从犯,却长期怠于侦查,不抓主犯李建伟?

如此反复用权,抓了放,放了抓,最后一起抓,将侦查权玩弄于股掌之间,实在是不合常理!加之超越立案权限问题,固始县公安局显然有干预经济纠纷之嫌。
因为从犯祝利实在是“动”得太早(2024年5月),而主犯李建伟到2025年1月才归案,中间差了八个月。如何才能洗清干预经济纠纷的嫌疑呢?

那就是一定要坚持分案处理,把本质同一事实的案子,在形式上、外观上做成所谓两个不相干的案子。

河南省固始县公、检、法三家如此默契配合,这个案件的结果能有好吗?祝利、李建伟二人的命运能不让人担忧么?

本文转自:TNT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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